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4-3
执行日期:2003-4-3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精神,加快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有关概念界定:
(一)空置商品房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包括别墅)、宾馆饭店、写字楼、度假村。
(二)停缓建房地产项目是指施工进度已达到±0.00以上和投资额已占总投资25%以上,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房地产项目。
(三)空置商品房建成时间,以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日期为准。
(四)售出时间,以交易双方签订售房合同或取得首期售房预收款的时间为准(以不动产抵偿债务,以房屋所有权实际转移的时间或不动产销售时间);购入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持有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颁发有效的营业执照,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企业。
第三条 处置的积压房地产,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可相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含别墅)、宾馆饭店、写字楼、度假村。
(二)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2004年12月31日前购买,续建完工并在2004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四)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五)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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