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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4)
www.110.com 2010-07-13 14:24

4、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的现状

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在我国信托市场中已得到较普遍的运用。我们在对公开的信托产品做了初步统计后发现,从2002年8月爱建信托发行第一个此类信托产品以来,市场上大概已发行了30个相关产品。下面,我们对这些产品的结构进行分析,并剖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


(1)产品规模和期限

由于监管部门不允许信托公募,加之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以及信托投资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因此这类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额度都相对较小。30个此类信托产品中,有23个的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下,占了近80%,而资金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信托产品一个也没有。现今,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后,如果急需资金就只能寻找其他投资者来谋求转让,此类操作的成功率很低。因此,投资者热衷选择信托期限较短的信托产品。统计这 30个信托产品,就可以发现,其中20个产品的信托期限不超过2年,除了1个是1-6年的混合期限产品外,其余产品的期限都不超过3年。其实,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在操作上很便于创新,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信托合同200份”的限制并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但是,当前严格的管制环境使此类产品缺乏多样性,产品的标准化程度也不高。我们相信,随着管制的放松,此类信托产品的发展状况将会得到改善。

(2)产业结构

我国房地产行业自1998、1999年开始进入上升期,但由于政府宏观调控以及银行业压缩信贷额度,尤其是2003年7月央行“121号文件”的出台,很多房地产企业寻求信托融资。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精选优质项目进行信托产品创新,运用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来解决房地产融资的困境。因此,在前述 30个产品中,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就有18个。2005年,银监会要求各地银监局加强对财产权信托的监管,在财产权信托管理办法颁布前,对以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的业务,要按照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原则进行监管。这主要是针对部分信托项目运用受益权转让凭证的模式来规避“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从而控制非法集资。监管部门强调运用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方式来提高此类信托产品运作的公开透明程度,并借此加强对信托市场的管理。银监会要求新开办房地产信托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即对未取得“四证”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并在银行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相比之下,银行针对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在资本金比例方面的要求也仅为“不低于30%”。由此可见,这项政策将导致房地产项目很难寻求信托融资,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信托受益权转让之组合信托的数量会急剧减少。(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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