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搜索引擎是指自动从互联网搜集信息,经过一定整理以后,提供给用户进行查询的系统。用户向搜索引擎发出查询请求(或指令),搜索引擎按照用户的请求(或指令)在索引数据库中检索,进行必要的逻辑运算,最后以链接的方式给出查询结果。通常搜索引擎会在这些链接下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以帮助用户判断此网页是否含有自己需要的内容。答辩人是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按照技术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全面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供用户查询和使用;答辩人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只是以链接形式为搜索用户提供动态的搜索服务;答辩人的搜索引擎服务系统依据技术规则对搜索结果自动生成链接列表,答辩人没有对任何被链接网站(页)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与控制;百度获利的方式是在页面的上方或右方设置广告,与是否链接被告歌曲无任何关系,由于互联网上的媒体文件极其丰富,以及我方支付的巨大成本支出,对于免费搜索服务,我方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明确提供每一个文件的具体地址资料,答辩人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 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一、2002年3月17日,原告与案外人胡彦斌订立艺员唱片管理协议书, 约定胡彦斌不可撤销地委任原告为艺员在本协议期间唯一唱片管理人, 唱片管理指唱片制作、出版发行及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唱片指涵盖卡带、CD、VCD、DVD、录影带及未来新发展的音频视频可以用来记录歌曲及MTV的载体。协议有效期至2006年3月16日。
原告又分别于2002年3月1日、2004年1月1日与案外人“黑棒组合”(尚皓、朱赖诺)、“花儿乐队”(郭阳、王文博、石醒宁、张伟)订立了艺员唱片管理协议书,有效期分别至2007年2月28日、2009年12月31日, 权利约定与上述协议书的约定相同。
2004年11月7日原告与案外人许巍订立合作契约书, 约定在本合约期间内艺员所灌录的所有录音物与有声及、或视听作品(含艺员影像表演),包括所有本合约歌曲母带及任何未经采用的有声或影物等,公司为唯一著作权人,其于全世界的录音著作权暨所有母带之所有权等均永久归属步升公司所有,为公司独有财产且不受任何限制。合作契约有效期至2008年11月6日。
二、2002年许巍演唱的《时光•漫步》CD出版,署名方式和权利标识为“© 2002 IF Music & Entertainment Co. Ltd P 2002 Push Sound Music & Entertainment 上海艺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 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 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总计十首歌曲,包括:《星空》、《完美生活》、《礼物》、《蓝莲花》、《漫步》、《时光》、《平淡》、《一天》、《天鹅之旅》、《夏日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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