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首钢庆华工具厂等与中国工商银行北安市(4)
www.110.com 2010-07-23 17:19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00元,由首钢庆华工具厂和首钢总公司各承担3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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