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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华润雪花啤酒(辽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5480号

    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N1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环,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王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静,女,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华润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部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号院甲6楼2门205号。

    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与被告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雪花啤酒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张新环,华润雪花啤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公司起诉称:原告经合法注册取得“snow.com”域名后,被告华润雪花啤酒公司于2003年9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指控原告注册的域名侵犯了被告的相关权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3年11月作出转移域名的裁决,现根据该裁决书域名已转移给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对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snow”不享有在先民事权利,原告注册取得涉案域名的时间早于被告取得“snow”商标的注册时间;原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不具有恶意,注册后未向他人转让该域名,而是将其作为邮箱后缀提供给企业或个人使用;被告虽注册取得“snow”商标,但不应因此取得域名的专有权利。“snow”作为一个通用名词,为16家企业在39种商品或服务上取得注册商标。而且,被告在取得涉案域名后并未及时予以使用,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反向域名劫持”行为,其实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注册使用涉案域名不对被告构成侵权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注册使用的涉案域名、承担原告支出的工商查询费及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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