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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萨克斯公司计算机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8941号


                   

    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A座(住宅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赵慧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震宁,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盛邦国际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阜丰路南委93组,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现代城B座702室。

    被告萨克斯公司(Saks & Company),住所地美国纽约市第五大街611号。

    法定代表人肯尼斯•L.梅茨纳,特别副总裁兼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韩旭,女,蒙古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88号楼7单元1502号。

    委托代理人郑慧明,女,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23弄72号5室。

    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网公司)与被告萨克斯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震宁,萨克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旭、郑慧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公司诉称:我公司分别于1999年5月7日、2003年3月17日注册域名saks.com.cn、saks.cn(简称争议域名)并正当使用至今。2006年3月15日,被告针对上述域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我公司持有的上述域名转移给被告。2006年6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被告。我公司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不当之处。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我公司对于saks.com.cn与saks.cn的域名权利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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