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电子商务法案例 >
北京易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通网世纪信息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7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易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1312室。

    法定代表人李铁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义平,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通网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3号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常继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国平,男,汉族,1969年10月31日出生,北京通网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罗庄北里锦秋家园9号楼1304号。

    上诉人北京易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易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通网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通网世纪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国强,被上诉人通网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石国平参加了本院2006年7月3日的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为,通网世纪公司和易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易准公司应向通网世纪公司支付合同款的70%作为预付款,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30%的余款。易准公司辩称已支付预付款,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而通网世纪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易准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通网世纪公司基于对易准公司的信赖,在易准公司未付款的情况下,仍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于剩余30%的款项,通网世纪公司提供的货物签收确认单、公证书、叶建远证人证言等均表明通网世纪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项目已经完成并验收合格。由于易准公司至今未向通网世纪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构成违约,其应立即给付通网世纪公司相应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双方合同签订于2005年2月21日,对于合同价款70%的部分,利息起止时间应为 2005年2月22日起至2006年1月9日止。对于合同价款30%的部分,通网世纪公司提供的2006年2月13日网页上的相关内容,仅能证明项目已经完成,项目标准达到,但不能证明验收合格的具体时间早于2006年1月9日,故对于该部分的违约金要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易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通网世纪公司支付货款五十三万四千七百元及支付违约金二万五千三百零九元五角;二、驳回通网世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