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一纸叫停"液体安全套"被判名誉侵权(2)
www.110.com 2010-07-23 17:04
不论被告独家刊发还是转发关于“叫停”的文章,均对“康乐宝杀菌膏”的生产销售商的名誉构成侵权,其应在侵权影响范围内和侵权程度范围内,对被侵权人的名誉损失以及经济损失承担责任。长江药业公司要求报社停止在其网站上发布侵权报道,并在报纸和网站上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在报纸“头版刊登”、“持续一周”、“刊登检测证明”、“收回、销毁侵权报纸”等请求,法院难以支持。由于被告报纸在北京范围内销量较大,网站文章点击率亦较高,文章内容极具负面效应,因此,所发表的侵权文章对“康乐宝杀菌膏”的销售有非常大的影响。对长江药业公司在经济上所遭受损失,报社理应给予赔偿。但由于对损失数额所提交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力较弱,长江药业公司主张截至2006年12月的20万元损失赔偿,法院难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酌定为10万元,并且为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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