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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股东增资行为履行地是公司住所地(3)
www.110.com 2010-07-23 17:05



  (三)关于本案原告君信公司有无起诉权的问题以及本案的处理

  在2000年8月1日,宁夏绿谷公司的股东仅仅为宁夏药物研究所和上海绿谷,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会的决议仅仅对上海绿谷以及宁夏药物研究所产生效力,此时宁夏君信公司尚不是股东,故宁夏君信不能依照股东会决议主张上海绿谷承担违约责任。

  2000年10月26日,宁夏绿谷变更为宁夏博尔泰力公司,宁夏君信是其中的一个股东。我们认为,依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宁夏君信作为现在的股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以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法院能否支持,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另外,如果宁夏君信不能起诉,则也属于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但原审被告提起的是管辖权异议申请,并且就管辖权又提起了上诉,则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就应当限定在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海绿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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