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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长安街50号。

  法定代表人:石德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向东,黑龙江省龙铁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生路48号。

  负责人:黄承志,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光,该分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段东辉,中国建设银行法律部干部。

  原审被告:齐齐哈尔人造毛皮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联街8号。

  法定代表人:邱宏图,该厂厂长。

  上诉人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原审被告齐齐哈尔人造毛皮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黑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陈纪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任雪峰(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5年12月30日,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与齐齐哈尔人造毛皮厂(以下简称毛皮厂)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购进入人造毛皮制造设备出租给毛皮厂,租期为65个月,租金总额为6114706马克,毛皮厂分十次给付租金。该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已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毛皮厂未能依约偿付租金,至1992年11月26日尚欠租赁公司租金2700万元人民币。

  1992年11月26日,租赁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以下简称齐市人行)、毛皮厂签订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一、对毛皮厂欠租赁公司2700万元人民币的租金,利用人民银行总行注入清欠资金和规模偿还,毛皮厂在收到资金后一周之内先汇入租赁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至1993年3月底以前再偿还350万元人民币;二、租赁公司同意将应收的其余租金总额1350万元人民币以贷款方式贷给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以下简称齐市建行),与齐市建行签订贷款协议,齐市建行分四年偿还;三、四年期贷款利率为月息8.15‰,具体还款金额和日期由齐市建行与租赁公司另行签订贷款合同。该协议注明:齐市人行同时代表齐市建行。但租赁公司与齐市建行并未签订贷款协议。

  1992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召开有齐市人行、齐市建行、毛皮厂参加的秘书长协调会议,并就归还租赁公司租金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为:一、由齐市建行接收为解决归还租赁公司租金的3700万元专项贷款,贷出1000万元给毛皮厂,用于归还租赁公司的租金;二、从1993年开始,每年初由齐市建行给毛皮厂贷款350万元还租赁公司,年底毛皮厂要归还齐市建行350万元,少还部分由市政府补齐;三、市政府同意从1993年开始用企业折旧实现利润还贷,力争用免税还贷,如按现时政策免不了税,每年上交财政的税金扣除上交省税金的余下部分退给毛皮厂还贷,如不足,加大折旧,增加还贷能力。同年12月18日,齐市人行划给齐市建行3700万元人民币的清欠规模,并向齐市建行发放了为期3个月的季节性贷款3700万元人民币(1994年后根据有关规定齐市人行取消了对齐市建行的季节性贷款)。齐市建行于1992年12月28日、1993年2月2日、4月1日分别向毛皮厂发放贷款共计1850万元人民币,毛皮厂分两次向租赁公司偿付了13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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