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经济合同法案例 >
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银行齐齐哈尔市分(2)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1993年6月24日,根据市政府秘书长协调会议纪要精神,租凭公司与齐市人行、齐市建行、毛皮厂签订了另一份协议书(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约定:一、截止到1992年12月30日,毛皮厂欠租赁公司的租金总额(包括本金和延息)折合人民币2700万元,此款利用人民银行总行注入的清欠资金和规模偿还,使用期限为五年,具体还款方式及办法,由租赁公司、齐市人行和毛皮厂于1992年11月26日签订了协议;二1992年12月30日,毛皮厂已偿还人民币1000万元,租赁公司同意将应收的租金余额1700万元,通过齐市人行以贷款方式贷给齐市建行,由齐市建行保证分五年向租赁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三、该贷款从1993年1月1日起息,利息由毛皮厂承担,由齐市建行具体执行,按时向租赁公司还本付息,如五年期间,毛皮厂无力支付,按照1992年12月25日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四、还款的利息由月利率8.15‰调整为9.6‰,本金若逾期未还则从逾期日起按原定利率加30%计息,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应按延期金额及天数加付每天万分之三的滞纳金;五、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六、因协议书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的情况发生之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书。在协议书执行过程中,1994年6月21日,人民银行总行按照银行法的要求调整了业务范围,取消了各专业银行定期和季节性的再贷款,并将齐市建行的清欠注入资金全部予以回收。齐市建行以上述原因以及毛皮厂已经完全不具备再贷款条件为由,对上述协议书未予履行。

  1999年1月,租赁公司委托黑龙江省龙铁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铁公司)与齐市建行就毛皮厂欠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设备款一事,签署谅解备忘录,其主要内容为:齐市建行是作为毛皮厂融资租赁设备款实施保证人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这是由政府协调而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并非本身能力所及;为降低各方损失,龙铁公司愿做中间人积极做好租赁公司的工作,免掉此项债务所能免掉的本息;齐市建行的态度是积极务实的,已将解决办法呈报省分行,现已在探讨实施过程中。但该谅解备忘录签署后仍未能解决本案的欠款问题。1999年3月3日,租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毛皮厂和齐市建行返还租金本金135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

  另查明:毛皮厂由于经营亏损,经市政府批准已于1995年9月1日关停。关停期间,毛皮厂仍通过了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的历年企业年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