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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该赔吗
www.110.com 2010-07-23 14:43

    [案情]

    原告刘某委托他人,于2001年11月27日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处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当时,受托人因所带现金不足,未缴纳保费。被告将投保单交给受托人的同时,要求受托人尽快交纳保费。同年11月30日,原告刘某的车发生车祸。原告承担50%的责任。车祸发生的当日下午,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费。被告于12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正式保单。原告在支付了赔偿金37959.58元、事故处理费700元及自负部分车损2897.5元(共计41557.08元)后,于同年12月7日向被告索赔。被告认为,被告出具的是投保单而非正式保单,且当时原告未缴保险费,所以,当时合同并不成立。后虽出具了正式保单,但是是在被告发生事故却未告知的情况下出具的,因此也不成立生效,由此拒赔。原告随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43754元。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手续不全,原告未在投保时缴纳保险费,且原告在缴纳保险费时已发生车祸,但原告却未告知被告,隐瞒了真实情况。所以,合同不生效,应驳回原告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成立生效,但因原告未按正式保单上所记载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的条款履行通知义务,而此条款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所以,被告可以拒赔,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合同不但成立生效,且被告应承担保赔责任。

    [评议] 

    本案之所以产生上述几种意见,笔者以为主要是对如下两个问题的不同认识所致:一是,保险合同是诺成性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二是,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保险合同的性质

    不少人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以投保人缴纳保费为条件,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但实际上,这种观点是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的。判断一个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与此种合同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并无本质上的联系。从我国现有的立法及相关理论上看,保险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只要达成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以,很明显,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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