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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权受法律保护(2)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三)不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从我国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准则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空床费”也是不合理的。如感情不和,可以通过离婚的途径来解除包括“性权利和义务”在内的婚姻关系。如果使“空床费”得到主张,势必会打破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

    (四)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从立法本意上看,夫妻结婚是完全建立在平等、自愿、相爱基础之上的。连结婚姻的纽带是“事情”。从表面上看,给了“空床费”,夫妻之间的情感伤害得到了补偿,但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就变成了金钱之争。如果夫妻一方不回家而用金钱来为另一方的寂寞“买单”,那维系婚姻的感情纽带也将断裂。如果金钱替代了真实的情感,将影响婚姻的健康发展。婚后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夜不归宿,如果人人都效仿,婚姻生活就乱套,这也违背了立法的本意。类似案件不宜提倡“钱、性交易”。在处理类似婚姻家庭的纠纷案件中,要考虑这种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婚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让婚姻变得更健康、更幸福,还是使婚姻变得问题更多了,矛盾更复杂了。为此,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在目前社会状况下,不宜主张“空床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空床费”是对分类夫妻同居权的补偿,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应当予以认定。其理由是:

    (一)夫妻的配偶权和同居权不可侵犯。夫妻之间作为配偶,是男女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由法律设定的亲属身份关系。配偶关系作为一个权利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规定在立法之中的。配偶关系因对当事人具有重大利益,法律给予权利化保护,从而具有权利性质。由此而产生了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则是由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

    (二)违反同居义务应当有正当理由。夫妻的同居是婚姻生活的本质所决定的,如无故违反同居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确认的正当理由主要有:因处理公私事务,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一方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当丈夫有上述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同居义务时,妻子不得违背丈夫意愿,要求同居,否则,将构成对丈夫同居权利的侵犯。同样,丈夫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与妻子同居,则是侵犯了妻子的同居权利,妻子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丈夫熊某不愿与妻子同居,并没有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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