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作用。本案中如果认定了“空床费”作为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给付,可以使受害人获得赔偿金,进行一些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动,如旅游、休闲、娱乐、购物等,从中得到乐趣,达到消除或者减轻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也是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痛代价。
(三)赔偿数额符合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通过,3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其对自己过错行为的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的损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总值,谋生能力等;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双方协定的空床费并不是凭空而来,第一次还履行过。在离婚时提出4000元的诉求给予认定并不为过。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从本案可以看出,当前,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既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由于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重,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趋势。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但却得不到法律救济。通过建立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受害者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弥补,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李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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