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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权受法律保护(3)
www.110.com 2010-07-23 14:13

    (三)对违反同居义务采取补偿的办法早有先例。对违反同居权的法律救济,各国也不尽相同,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时,他方得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迫其履行或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夫对妻无正当理由不与其同居时,可拒绝给付生活费用。英国法律规定,配偶一方违反同居义务,他方享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权,恢复同居的判决虽不能强制执行,但不服从这种判决可视为遗弃行为,是构成非法同居的法定理由之一,权利人对过错方可请求赔偿。我国婚姻法也把夫妻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作为精神赔偿的一个条件,说明我国立法界已对同居权的认可,并已把补偿和侵害同居权联系起来。本案中丈夫熊某不同意同居,首先提出协议补偿,符合上述法理精神,是一种合理选择。如果丈夫熊某不同意,可以不签这个协议,因为签订的时候他有选择的自由,也有讨价还价的自由。这个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丈夫侵害同居权,所以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空床费”虽不是法定赔偿范围,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同时因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案件,所以在法律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情形下,法官对案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作出认定裁判。法院认定了这个“协议”,对正常夫妻没有任何影响,只会对那些不忠实的夫妻产生影响,其中一方可能借鉴此做法来约束不忠的对方。值得一提的是,夫妻双方的财产本是属于共同所有,双方形成的家庭组合体,对外来讲来,它应当是一个不可分割整体,应当共同承担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一切债务。然而在本案中,在家庭内部又产生了一种侵权乃至债权关系,又于常理不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已发生了“侵权”的事实,这个事实已违背了家庭的准则,超出了家庭的范围,构成了社会性矛盾的前因,最终发展到了“离婚”——家庭破裂。如果没有这个终极性的反映,侵权和债权关系的确毫无意义,有了这个终极性的反映,那就另当别论了。本案从“内部矛盾”到“外部矛盾”这个过程,就是法官必须依法考量的一段法律事实。

    第三种意见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应当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一并认定。

    (一)使用家庭暴力是伤害夫妻感情的根本原因。是持此种意见的人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违反家庭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忠实义务、对家庭成员有虐待、暴力等行为,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一方造成对方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产生“空床费”的根本原因是丈夫熊某使用了家庭暴力,并在未能履行家庭丈夫义务的情形下,对妻子作出赔偿的“空床费”承诺,其性质与法律规定的过错性质基本一致,应当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范畴。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损害,又可称非财产利益损害。通常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或精神损害,以精神痛苦为主,也包括肉体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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