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除名职工发生的劳资争议(2)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本案中,黄某并未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擅自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仲裁机构按照劳动合同与培训协议,责令黄某赔偿公司6720元,这个数额黄某尚能承受。在许多实际案例中,由于某些关键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跳槽”,导致企业的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跳槽者”被裁决承担巨额赔偿,往往使“跳槽者”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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