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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运送牛奶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5:00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为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码放牛奶桶的行为系合同的附随义务,为履行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合同法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处理本案。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受伤,并非被告过错所致,其自身的伤害应由其本人承担,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除了运输合同关系之外,还形成了义务帮工的关系。因为原告在履行承运义务的同时,为被告码放牛奶桶,此行为并非承运人应尽义务,故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并未就合同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不足以认定原告在运输前码放牛奶桶的行为系其应尽的合同义务,亦不足以认定属其为被告义务帮工的行为。但原告受伤确系在履行与被告的合同过程中、为实现被告的利益所致,从双方的经济地位来看,被告对原告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是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的,补偿的比例确定在 25%为宜。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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