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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遇害 物业被判承担相应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李先生之间构成物业管理关系,物业公司应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对所管辖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公安机关的相关笔录分析,刘伟等三名歹徒在事发当日早晨6时左右从住宿地出发,应在7时至8时间到达李先生所居住的803室。物业公司在大堂内设立内保人员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践其在住户手册中的相关承诺,《岗位职责和适岗要求》明确规定内保人员当值期间要保持高度的责任性和警觉度,对大堂进出人员仔细观察,做到礼貌问询。而事发当日,虽然有处于上班早高峰的客观因素,但内保人员对于未使用IC智能卡进门的刘伟等三名歹徒,未能做到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警觉度,对大堂进出人员也未仔细观察,未能起到设立内保应有的保障安全的作用,致使刘伟等三名歹徒顺利进入,物业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

    但应当注意到,李先生的被害,系由其与他人的个人恩怨引发,与内保人员未问询刘伟等三名歹徒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过,由于物业公司的该过错却使刘伟等三名歹徒作案成功的可能性增加,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现,原告因刘伟等三名歹徒无力赔偿,而仅要求被告中远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予准许。但具体数额,可由法院依据被告过错责任的程度及与损害结果间的关连性综合考虑予以酌定。当然,被告中远物业公司在承担了相应责任后,有权向刘伟等加害人追偿。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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