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小区内被邻居王某扔下的木板砸中,3年后孙某出现眩晕症状,诊断为颅骨骨折后由外伤引起。为此,孙某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孙某二次治疗费7500元。
2004年3月22日,孙某在小区内的居民楼下经过时,被该楼居民王某从楼上扔下的一块破木板砸中头部。当时孙某感觉头部发晕,王某随即带领孙某到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孙某头颅顶部未见血迹,只是颅骨出现凹陷性骨折。治疗一周后,孙某基本恢复正常,王某为其支付了800元医疗费用。
2007年1月,孙某头部突然出现间隔性眩晕,且有晕倒现象发生,遂去医院作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由外伤引起的眩晕症状。为此,孙某花去9000元医疗费进行治疗。后孙某再次找到小区居民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其二次治疗费。王某未同意。孙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索赔9000元医疗费。
对此,王某辩称,2004年3月孙某受伤,当时自己已带孙某进行了治疗,且孙某已恢复正常,故被告已履行了赔偿责任。况且现已时隔3年,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应赔偿。
查证属实后,顺义法院认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于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起算又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因2004年3月孙某头部被砸后,其眩晕的伤情并未出现,医院也未确诊。但2007年1月,孙某出现间隔性眩晕,且发生晕倒现象的伤情已被医院诊断为由颅骨骨折后的外伤所引起,故该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孙某在2007年1月确诊之日起算。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孙某提供的证据,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孙某二次治疗费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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