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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病去世 家属状告福利院未尽责被驳回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53岁的刘女士以福利院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护理健康医疗保健义务、母亲发病初期没有对母亲正确诊治,及时治疗,没有及时通知家属导致母亲死亡为由将北京市某福利院告上法院,要求福利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该起服务合同案,依法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3年9月17日,刘女士与某福利院签订《入院协议书》一份,约定福利院为刘女士之母姚老太太提供营养膳食、文化生活、护理健康、医疗保健等服务,协议签订后,刘女士交付某福利院床位费等费用。后姚老太太因胸闷、憋气由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医师诊断为冠心病,并根据其诊断用药。姚老太太病情加重被送至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住院治疗,后因医治无效死亡。某福利院为姚老太太办理养老档案,其中首页记载的二名责任人均为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医师。

    刘女士认为,某福利院没有提供医疗保健义务、通知病人家属,并正确诊断姚老太太的病情以致造成姚老太太死亡的后果,主张某福利院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协议,福利院为刘女士之母姚老太太应提供营养膳食、文化生活、护理健康、医疗保健等服务。姚老太太的病情均由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诊断治疗,而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与某福利院系不同法人某,福利院亦不具备进行医疗诊治的相关资格,故其对于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的诊治后果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刘女士认为某福利院没有提供医疗保健义务、通知病人家属,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不能确认刘女士主张的事实,不能认定某福利院违约。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告刘女士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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