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月25日,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诉被告兰州天鸿昆仑工贸有限公司、石玉福、王小和、刘永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共有并许可原告使用的“昆仑”、“KunLun”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天鸿昆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登记注册“昆仑”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产品上标识“天鸿昆仑油品”字样及图形的使用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行为。被告石玉福、王小和、刘永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查明,原告于2002年9 月28日取得在核定使用的第4类商品主要为兵器(武器)用润滑油、润滑油等进行图形商标注册,注册证号2016662号的商标权。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将原告已持有的图形商标与“昆仑”文字商标、“KunLun”文字商标进行整合,由原告将其注册的图形商标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6年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不同类别及服务项目以“昆仑”、“KunLun”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进行了注册。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缅甸商标所有人宣誓书等组织和公约上进行了注册。期间,统一授权许可原告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全系列润滑油品。
原告为了加强润滑油生产和销售管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整合“飞天”、“七星”、“大庆”等名牌的基础上,以昆仑品牌为依托,先后组建了11家生产企业、6家区域性销售分公司、涵盖全国范围的37家终端分销商,统一研发、生产、销售昆仑天鸿、昆仑天元等13个大类、650多个牌号的润滑油(剂)产品。为进一步提高昆仑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先后通过竞标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广告、香港凤凰卫视、神州五号飞船发射冠名、独家赞助中国南极科考队等大型商业广告活动推介昆仑品牌及商标。
被告天鸿昆仑公司系由自然人杨雅利、魏冠良于2005年10月出资设立的以润滑油、化工产品等批发零售为经营范围的贸易公司。在其经营期间,在其16L包装桶标注 “天鸿昆仑油品”字样及图形作为产品标识。上述产品经被告石玉福、王小和、刘永智等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终端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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