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诉人(一审被告):刘远学,男,驾驶员,住重庆市铜梁县虎峰镇华西居委会5组。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李寿益(男),张顺国(女),重庆市大足县万古镇响滩村1组农民。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李扬,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大足县万古镇米市街居委会。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杨华琼,女,重庆市大足县万古镇米市街居委会居民。
2001年5月13日11时许,刘远模驾驶渝C01593号农用四轮车从重庆市铜梁县土桥镇驶往重庆市大足县金山镇,行至大铜路21公里处在转弯过程中,因观察估计不足,与杨华明驾驶的渝C1255号直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华明当场死亡,搭乘人李博经大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李博的近亲属诉至大足县人民法院。要求刘远学、刘远模、李祥德赔偿李博的抢救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衣物等各种损失费共计71823.25元。
另查明,渝C01593号农用车登记车主为刘远学,1998年2月18日将该车卖给陈世华,1999年陈世华又将此车卖给刘远模。2001年2月28日刘远模将该车卖给李祥德,并订有协议,其后李祥德雇佣刘远模为其驾驶员,李祥德为实际车主。
[原审裁判]
2001年7月16日,大足县法院以[2001]足民初字782号民事判决认为,2001年5月13日11时许,李祥德雇请刘远模驾驶渝C01593号农用四轮车从铜梁县土桥镇开往大足县金山镇在行至大铜路21KM处左转弯过程中,因观察估计不足与杨华明驾驶的渝C01255号直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华明当场死亡,将搭车人李博撞伤,送大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李祥德之妻付恩琼到重庆市大足县交警队交了6000元现金,原告领取了2500元。2001年5月22日,重庆市大足县交警队作出了刘远模负事故主要责任,杨华明负事故次要责任,李博无责任的责任认定。同时查明:渝C01593号农用四轮车行驶证上的车主为刘远学。1998年7月18日该车卖给陈世华,1999年陈世华又将此车卖给刘远模。2001年2月28日刘远模与李祥德书面协议将此车卖给李祥德,并雇请刘远模为驾驶员开车,该车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原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其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本案中根据原告及被告刘远学的举证可以认定刘远模已将渝C01593号车卖给李祥德。刘远模是在为其开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该责任应由李祥德承担赔偿责任。李祥德称该车虽签订了书面买卖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渝C01593号车不属于其所有,无充分证据证明,辩解理由不成立。被告刘远学买卖车辆未过户,行驶证上车主仍为刘远学,刘远学应承担垫付之责。驳回原告要求刘远模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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