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原车主刘远学是否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这主要是分清本案肇事车辆渝C01593号的物权归属问题。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其特征是权利人(财产所有权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对其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出卖标的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的利益是以权利人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受为特点的,是取得物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权利的干涉。综上所述,就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而言,渝C01593号登记车主是刘远学,但刘远学已与1998年7月18日将该车卖给陈世华,1999年陈世华又将此车卖给刘远模。2001年2月28日刘远模将该车卖给李祥德,并订有协议,虽然该车经几次转卖过程中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该车的物权权利人先后以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出卖转让了该车,该车的实际车主应是李祥德。因此,在整个案件中,刘远学与陈世华是合同关系,只能承担因卖车事实和陈世华产生的合同责任,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责任。该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刘远学既不能支配该车的使用,也不能从该车的使用中获得利益,故刘远学不应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而该车肇事的侵权责任只能由实际车主李祥德及驾驶员刘远模承担,原审判决刘远学承担刘远模侵权的垫付责任错误。该判决也不利于实际车主李祥德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故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
该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刘远学既不能支配该车的使用,也不能从该车的使用中获得利益,故刘远学不应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而该车肇事的侵权责任只能由实际车主李祥德及驾驶员刘远模承担,原审判决刘远学承担刘远模侵权的垫付责任错误。该判决也不利于实际车主李祥德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故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
熊皓 莫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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