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杜某(女,23岁)于2002年8月由某大学分配到某市财政局工作,并与同在该单位工作的张某(男,25岁)相识,于当年12月建立了恋爱关系。杜某与张某在春节期间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张某的父母给予杜某现金3000元,祖传的绿玉手镯一副。张某为杜某购买了订婚戒指和名贵服装3套,价值人民币4380元。订婚后,在双方的交往中,杜某发现张某脾气暴躁,并有赌博的恶习,遂提出解除婚约。张某同意解除婚约,但要求杜某归还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杜某认为,上述财物是张某及其父母无偿赠与的,张某无权索回。张某多次索要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张某在订婚期间赠与杜某的财物,在婚约解除后,杜某是否应当返还。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订婚后,男女双方或者一方自愿赠送财物并且已经将财物实际交付给对方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的规定处理,视该赠送财物的行为为无偿赠与。赠与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物归受赠人所有。在婚约解除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婚约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婚约后可以自行解除,不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单方赠送或者相互赠送的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是赠与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附条件的赠与。婚约解除后,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
「评析」
我国法律对婚约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既未明文禁止,也未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通常认为,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可以得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的结论。但鉴于婚约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习俗,随着社会的发展,婚约的内涵日益丰富,在实践中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和社会纠纷绝非“婚约不受法律保护”这一简单命题所能概括。在现实生活中,伴随着婚约的订立,一般情况下还会有财产的转移,即婚约的当事人会向对方赠送一定的财物,俗称“彩礼”。因婚约的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多数情况下就是对婚约订立时和订婚之后,当事人单方赠送的财物或者互赠的财物的归属发生的争议。上述案例即是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中的一例。为正确处理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就必须认真研究婚约的性质、内容及基于婚约的订立而赠与的财产的法律效力。
- 上一篇:隔层屋面的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
- 下一篇:危墙倒塌 母子死 民事刑事责任谁买单
相关文章
- ·丈夫与人私通妻子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 ·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 ·离婚后发现离婚前外遇,能否要求赔偿?
- ·婚内受伤妻子能否向夫要求赔偿
- ·丈夫重婚生子诉请离婚 妻子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 ·丈夫与保姆同居,离婚时妻子要求赔偿获支持
- ·离婚后发现之前有外遇能否要求赔偿
- ·协议离婚时未要求赔偿,离婚后还能否要求赔偿
- ·丈夫独占妻子死亡赔偿金 岳父岳母起诉要求分割
- ·医药费已获医保基金报销能否再要求赔偿
- ·本案中陈某能否起诉要求齐某赔偿
- ·被烧毁的转让车辆实际使用者能否要求赔偿?
- ·开发商未办产权证 买房者能否要求租金赔偿
- ·原告能否依“私了”协议要求被告履行赔偿责任
- ·本案能否再起诉要求抚恤金赔偿
- ·赖某亲属能否再起诉要求赔偿抚恤金?
- ·见义勇为身亡后,已判决侵害人赔偿能否再要求
- ·丈夫包养情人导致离婚 妻子要求精神赔偿获支持
- ·丈夫把钱赠与情人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 ·好心劝架被打能否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