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都有进一步的侵权行为法所特有的‘规范发生器’:一般(安全)注意义务。“[2]
从本案来看,120急救中心作为医疗服务机构,救死扶伤系其法定义务。而事发当天,其工作人员由于玩勿职守,对于王某的呼救电话,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客观上对王某的死亡负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过失责任。对此两种意见是一致的,本人也同意120急救中心负有责任。对于刘某,明知王某酒后不能骑摩托车,仍然放任了王某骑摩托车回去,而不加以任何的制止。客观上也是由于疏怱大意的过失没有做到一个应当考虑周全的人所应做到的行为,即违反了善良注意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张某在发生事故后,轻信王某没有生命危险,没有对王某采取抢救措施,而独自跑回了家;主观上也是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为保护王某免受损害,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一般注意义务。
二、“多因一果”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的适用
“多因一果”行为又称“原因竞合”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确立了按份的责任承担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多因一果”行为通常是几个与损害结果有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与一个同损害结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的存在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创造了条件或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扩大,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
“多因一果”行为与无意思联络人的共同侵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指加害人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而构成共同侵权。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也有偶然性,但其结合的紧密程度已使数个行为凝结成了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并最终对受害人产生了不可分割的损害。正是由于这种不可分性和关联紧密性才产生受害人损害的必然性,并成为构成共同侵权和适用连带责任的基础。反之,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独立的作用,原因力能够分割、能够比较的,是非必要因素,不能认定为直接结合,而是间接结合,不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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