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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者触及高压线身亡谁之过(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本案中,死者彭延茂是接触了10kv的高压线,应适用无过错赔偿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人是赔偿的义务主体,直接占有危险作业的客体,为实施作业人。上饶供电公司弋阳分公司作为该10kv输电线路的产权人,未对电力设施履行监管职责,发现危险隐患不能及时纠正,在其不能证明触电是死者故意而为的情形下,其是赔偿义务人。承包人吴业权在经营中,对高度危险不履行安全保障和警示告知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因其不是高度危险的直接作业者,因此适用民法上一般侵权过错原则,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本案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责任应实行过失责任,死者彭延茂作为受害人在本案中有过失,其在高压线下钓鱼,由于疏忽大意,在钓鱼换位时鱼竿碰到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其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实行过失相抵,若受害人一方有过失,则依其过失在整体赔偿责任中所占比例,减少侵权的赔偿数额,本案是按20%的比例确定死者的责任。

 周军 赖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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