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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卸变压器触电致死责任谁担(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关于争议焦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维护人,明知横担距变压器台架的距离不符合安装规范而仅在横担处切断电源,又未在此有电台区设立危险警示标志,给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因此,供电公司应承担较大责任。被告中仑村委会非法将产权属供电公司所有、处于有电台区、存在危险隐患的旧变压器出卖给不具有收购生产性废旧资质的个人练某,其行为与熊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练某违反法律规定,私自收购旧变压器并转卖给熊某,在带熊某去拆卸尚处在有电台区的变压器时,又不按约通知中仑村干部与电工一同前往,使其拆卸行为脱离了安全监督,没有尽到足够的提示和注意义务,练某的行为属不作为的侵权,与熊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正确的认识,由于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触电身亡,对此,其因自负相应的责任。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舒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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