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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4)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要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在法律上是否能成立?诚然,被告为原告搬运花盆的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被告亦有权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要求原告偿付其在管理活动中因管理事务而支付的费用,但此种费用是否包含上述医疗费值得探讨。我认为,基于无因管理所要求返还的费用,必须是管理活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换言之,费用支出与管理活动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而被告不慎扭伤了脚所支付的医疗费虽与管理活动有关,但与管理活动不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换言之,一个善良的管理人从事此种管理活动,并不一定支出此种费用,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被告支付的费用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呢?我认为,此种情况可适用法律关于受益人对特定受害人补偿义务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一规定的精神,就是使因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受损害的人,不仅可要求侵害人补偿而且可以从获益的受益人那里获得赔偿,当然补偿的范围应综合考虑受害程度、受益状况等因素而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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