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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死亡公公签署补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有效(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广义的无权代理除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外,还包括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虽有代理关系,但代理人只是对某一事项具有代理权,而对其他事项没有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对没有代理权的事项进行代理,即为越权代理。

  从本案中代理的程序性要件来看,因王长均未经本案四原告的共同授权(就是有口头授权也无证据证实),就代表四原告与仁和医院就万某死亡补偿问题达成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事后又未经四原告事后签字或追认,系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因此,王长均的代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当然,我们的具体处理该案时,应从本案的客观情况出发,也就是说,2002年3月17日,王长均代四原告所领取的补偿费9000元,应从仁和医院所应赔偿四原告的款项中扣减,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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