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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为圆明园维权吗(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其二,要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的公产管理人的地位和责任。文物保护单位基于法律授权和公法上的契约取得公产管理人地位,履行公产管理人责任,其行为受公法规范和公认的公法原则约束。这就要求文物保护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通过文物利用获取契约之外的自身利益——无论这种利用是否合理。不仅如此,文物保护单位为降低成本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应当按照利益衡量原则进行权衡。以圆明园防渗漏工程为例,必须权衡节约用水的利益与保持圆明园遗址真实性、维持圆明园及其周边地区生态系统的利益之间的轻重。只有在节约用水利益大于后两者之和的情况下,采取防渗漏措施才是正当的,才具有实质的合法性。

    其三,作为社会成员的公众和专家人士应当在文物保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凡采取可能对文物保护造成不利影响的措施,既不应由政府审批或文物保护单位单方决定,也不应仅仅由政府和文物保护单位双方决定,而是必须遵循公正程序进行专家论证和听证。鉴于在文物保护法律关系中约束政府权力和文物保护单位权利的特殊必要性,法律应当赋予专家论证意见一定的法律效力,将听证记录作为决策的基本依据。

 张步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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