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多重法律关系催生多角度维权
www.110.com 2010-07-10 12:28

  当债务人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或不同主体基于不同原因而对银行负有同一给付为内容的数个债时,如何选择最有利于银行实现债权的请求权,是值得每一位银行法律从业人员深思的问题。

  因估价报告不实引发损失

  2003年2月,袁某与某商贸公司订立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袁某购买商贸公司的一处商铺,合同交易价格为1252万元。当年4月,B公司受袁某委托对该处商业用房进行了评估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论为房屋价值1177万元,同时估价报告中写明:估价目的为为委托方抵押贷款事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一个月后,袁某与A银行签订了个人商铺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并办妥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约定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如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则银行有权将抵押物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A银行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而袁某自2004年11月起,开始停止归还贷款。A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袁某因无偿债能力,法院遂向A银行发放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另一家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案商铺作了评估,估价为666万元。2006年,当地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受上海市公安经侦总队申请,对B公司的估价报告进行评估鉴定,鉴定结果为“估价报告技术过程不规范、估价方法不完整、租金收益失实,估价结果不合理”,同时认定估价价值应为478万元。据此,A银行遂以B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认为B公司违反诚信原则,作出虚假、失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误导其多发放了无物权担保的贷款,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损害,要求B公司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历经一、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定,B公司因袁某需抵押贷款而对袁某购买的房产进行评估,并依此故意作出远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违背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职业准则,存有过错。虽然银行发放抵押贷款有其原则和操作流程,但抵押物估价报告亦是银行确定抵押贷款金额的主要参考依据。A银行因信赖B公司的估价报告而确定抵押贷款额度,并发放与该抵押物市场价值不符的贷款,造成部分贷款至今无法收回,该损害后果与B公司的过错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由于A银行未追及本案抵押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由此对贷款的求偿也带来一定的影响。据此法院酌情确定B公司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

  尝试通过侵权法律关系维权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都属于民事违法行为的范畴,它们都是对民事权利的侵犯,也是发生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因。在以诉讼方式维护银行债权的法律实务中,较多出现的是依据合同关系,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有时也会出现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竞合或者并存的情形。本案正是一起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是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对A银行的损失是否承担侵权责任,A银行有无过错。

  首先,银行债权能否成为侵权损害对象?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侵权行为中的损害对象仅限于权利,并且仅指以下四大类:财产所有权;公民生命健康权;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知识产权。换言之,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银行依法享有的债权将不能成为侵权损害对象。

  然而,也有部分法学家一直坚持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都可能成为遭受侵害的对象。因为由于民法不实行法定主义,各种民法利益不可能也无必要均转化成列举式的民事权利,法律应对那些未能上升为民事权利的合法的利益给予概括性的一体保护,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也应富有弹力性。据此,银行享有的债权应被视作一种财产权益,也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事实上,今年7月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扩大了侵权行为的损害对象,即只要侵害了民事权益,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据此,银行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其次,B公司是否有过错行为?按照通说,我国民法的过错概念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基础上,即所谓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在本案中,B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其明知评估报告的用途为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但是它无视职业道德,反而为了蝇头小利而故意作高房地产价格,出具的评估报告在技术过程、估价方法、估价结果等方面均存在不合理因素且被鉴定证实,其行为自然存在明显过错。B公司的过错是一种故意作为的过错。

  再次,A银行的损害和B公司过错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侵权行为责任具有三个要件:损害后果、过错行为、因果关系。在本案中,银行的债权经过追偿后,袁某已无实际还款能力,法院也据此出具了债权文书,损害后果已然发生。B公司的行为也被证实存在过错。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本案中尤为重要。

  不同的法学流派对于因果关系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论。我国传统民法理论普遍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实际上,这样的观点忽视了原因的多样性,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多因一果的情形。因此,司法界在判定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往往也会全盘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查明引起损害发生的全部条件,将过错有无和程度轻重予以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法院便是认定B公司具有主观故意,且抵押物估价报告作为银行确定抵押贷款金额的主要参考依据,银行对于B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享有信赖利益,因此银行贷款无法收回的损害后果与B公司的过错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后,如何认识侵权行为法中的过失相抵原则。民法上的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己也有过错,应当减轻或免除侵害人的赔偿责任。该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从侵害人的立场出发,在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减轻侵害人的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平衡观念。就本案而言,由于A银行在向袁某主张债权时,未追究担保人责任,因此这一疏忽成为B公司在庭审中一再抗辩的理由。虽然银行代理人主张,担保人的债务履行与B公司侵权之债履行是一种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可向任一债务人求偿,债务人均有给付义务。但是法院最终认为银行未追及担保人也是事实,由此对贷款的求偿带来一定影响。因此,适当减轻了B公司的责任,判定B公司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

  另辟蹊径有时就会柳暗花明

  本案对于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者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对于一起法律纠纷,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者可以从多角度分析、探索各种法律关系,尝试多种诉讼方案,为维护银行合法利益作出最大努力。就本案而言,法律事务人员首先从合同违约之诉着手,要求袁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袁某无实际偿债能力后,并未就此放弃,而是在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继续发起了侵权赔偿之诉,并通过积极查找证据,就贷款不及收回的损失部分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取得了较好诉讼效果。

  很多时候法律纠纷出现后,除了需要法律事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外,还需要拥有丰富的法律救济经验。因此,法律事务人员首先要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其次要善于从法律纠纷中发现问题,查找问题,培养自己法律管理的能力;最后,针对同一法律事实,应真正做到抽丝剥茧,分析不同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采取多种方式,最大化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