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围观受伤责任谁担(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第二,两被告在公共场所撕打的行为,只是造成原告被伤害的条件。两被告在公共场所争吵、撕打,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但是,由于造成原告伤害的原因不确定,也就是说,不能确定是因两被告的撕打行为所致,因此,两被告在公共场所撕打的行为只是为原告摔倒受伤提供了条件,充其量,是造成原告高某伤害的条件,而不是原因。
第三,两被告在公共场所撕打行为,并不是原告高某伤害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他是在特定情形下偶然引起的伤害,而不是一般发生同种结果的不可缺条件。
综上,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是被谁碰倒的,造成其人身伤害的根本原因无法确定。两被告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人身损害侵权,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受害人损失较大,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可以由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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