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其它民法案例 >
回收礼品中暗藏物所有权权属评析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现实生活中,礼品回收再销售现象随处可见。其中往往有不法之徒借送烟酒之名,在里面暗藏大量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来遮掩贿赂的目的。如果该烟酒实际并未被收受所用,就又流转于其他主体之间,因而出现了购销者甚至原被回收者之间争夺钱财的情形。那么,该暗藏财物到底应归谁所有?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不仅购销者各持己见,司法实务者也有争议。为此,笔者借下面的案例,对礼品回收中暗藏物所有权权属的几种观点作一粗浅的评析。

    一、案例

    2001年1月8日,唐某到郭某的烟摊上购买一条极品云烟,唐某付完钱后,摊主的一雇工顺手将烟递给了唐某。此时,唐某看到烟的外包装有被拆过的痕迹,便当即提出调换 ,但郭某信誓旦旦地说:“烟绝对没有质量问题,若有质量问题可随时拿来找我。”为了稳妥起见,唐某当着郭某的面开包检查质量,当唐某打开第一包烟的时候,发现烟盒里装满百元大钞,他清点后一共有3000元,心中不禁一阵狂喜。但就在此时,郭某称雇工拿错了烟,要求重新调换一条。对此,唐某认为,这条烟已付清了钱,属于他的,与郭某无任何瓜葛。于是,双方僵持不下,对薄公堂。

    二、关于暗藏物所有权权属的几种观点(一)应归销售者所有。该观点认为:销售者卖烟而非卖钱,在该财物被售出前,它已由销售者实际所有,其将藏有3000元现钞的烟售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消或变更的,而购买者并未为此支付对价,获得该现钞则构成不当得利。

    (二)应归购烟者所有。持此观点者认为:消费者购买的虽然是烟,而不是烟里的钱,但当消费者发现烟有疑问时,当即向销售方提出调换,在遭到对方拒绝后才拆包检查。这时,买卖双方已完成了交付行为,购买者拆包行为属于验收行为,购方享有接受与否的选择权,只要购方认可,买卖即告完成。至于香烟中暗藏的现钞,对销售者来说,原本就非己之物,在售出或实施拒绝行为后,视为对所有权的放弃;对购买者来说,则构成善意取得。

    (三)既非归销售者所有,也非归购烟者所有,而是应归原被回收者或现钞藏入者所有。该观点认为:依据民法公平与诚信原则,这种所有权归属,既未使销售者受到损失,也避免了消费者构成不当得利,且事实上也只有被回收者才是真正的所有人,只有物归原主,才能体现公平、诚信的价值理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