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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礼品中暗藏物所有权权属评析(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第二,唐某取得该现钞不完全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首先,郭某既不是该现钞的占有人(此问题前文已有论述),也不是该财物的处分人。对郭某而言,香烟中的现钞是他人之物,其是无处分权人,其享有处分权并予以处分的是香烟,不包括其中的现钞。其次,唐某不是通过交换而有偿取得。唐某支付价款的目的是取得香烟,而不是钱财,其既没有对香烟中的现钞为意思表示,也没有为此而支付对价。再次,唐某在取得该现钞时,主观上也不是处于善意。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事实上,唐某在发现香烟中藏有现钞时,明知摊主不是该现钞的所有人或不是对烟中的现钞为处分行为的情况下,仍认为该现钞属于自己,想恶意拒为己有。更何况,善意取得的适用应以有偿取得为前提。唐某贪财图利,为无偿取得该钱财而拒不退还,这种行为只能构成不当得利。

    (三)该现钞不能归还原被回收者或藏入者所有。从民法公平诚信考虑,将现钞退回被回收者或藏入者,不仅各方均未受损失,也使社会关系恢复到原始状态,维护了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但是,我们且不说查找并证明谁是被回收者或藏入者有较大难度,就案中的实际情况而言,被回收者与藏入者不能取得该暗藏物所有权。 首先,被回收者收受的是烟,而不包括其中的现钞。他接受别人赠与物后并不知其中藏有现钞,否则会取出现钞,不会一并转售。也就是说,收受者并没有占有该现钞,不然的话,尽管其收受行为具有非法因素,却因其占有后在事实上转化为个财产(俗秒灰色收入)。因此,主张被回收者不能取得该钱财的所有权,被回收者不仅没有受到损失,相反,是对客观自然状态的维持,也是正义价值理念的体现。其次,该现钞不是赠与之物。现钞的藏入者与被回收者在实施赠予行为时,仅就香烟为意思表示,没有就暗藏的现钞明示,否则 现钞就不会流转至购销者之间。因此,该赠与合同的标的是香烟,不包括其中的现钞。对被回收者而言,因为现钞不是赠予物,其获得现钞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对藏入者而言,由于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明知该藏入的现钞有可能不被对方发现而故意为之,是对其所有权的抛弃(事实上,无论是否被发现,对藏入者而言都是对所有权的抛弃)。所以,被回收者和藏入者均不能取得该现钞所有权。(四)香烟中暗藏的现钞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也是有区别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它与本案中所指的暗藏物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一旦有明确的所有人,发现人应将财产返还给原所有人。而本案中,如果将暗藏现钞返还给原所有人,不仅与行为人为行为时的意志相悖,而且也不利于禁止非法收受行为,鼓励了非法的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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