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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礼品中暗藏物所有权权属评析(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四)该暗藏现钞性质上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应归国家所有。

    三、对上述观点的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3000元现钞的所有权归属不能简单地认为归某个人所有,其情形也不同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一)该现钞不能归销售者所有。从事实上看,该现钞显然不是销售者郭某之物,郭某也全然不知烟盒中藏有现钞,从郭某拍着胸口保证的情节足以说明之。为进一步说明销售者不能取得该现钞的所有权,我们还需对以下三个问题予以阐释。

    第一,香烟中的现钞不是郭某放入或不是由郭某继受而一并取得。如何确认烟盒中的现钞不是郭某藏匿的呢?笔者认为,销售者若主张权利,应由其负举证责任。一般来说这种证明过程较为困难。而事实上即使是销售者所为,也很难在法律上获得支持。因为作为经营香烟的销售者,应该具有比普通消费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明知香烟有可能被出售,仍将钱藏匿于名烟中(名烟具有更大的失窃风险),与待售商品放在一起,难以令人信服。更何况本案中,在唐某提出调换时,郭某仍无任何警觉表示,只能说明该现钞不是郭某所藏。关于该现钞是否是郭某继受取得,与后文相关论述同理,不再赘述。

    第二,郭某对香烟中的现钞仅构成持有而不构成占有。其虽然占有香烟,却对其中的现钞一直处于无意识的持有状态,不具备完全的所有权权能,不能对其主张所有权。退而言之,即使郭某占有该现钞,依据我国当前民事立法,尚无取得时效之设,其仍然不能取得该现钞的所有权。

    第三,郭某是否可以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消或变更合同呢?笔者认为,郭某售烟行为不具备重大误解的因素。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经验而造成的。郭某在回收香烟时,有权对回收品进行检查,不作检查可能是其对交易对方的信赖或交易习惯或自身疏忽,这种情形不影响其后续的销售行为。香烟中藏有现钞,是其不知而不是误解,这是其一。其二,郭某没有因误解造成重大不利后果。事实上,在回收和销售时,郭某均以一条烟相同数量的标的物支付和收受价款,其仍然可以享有价差而获得利润。所以,郭某不能主张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而撤消或变更合同。

    (二)购烟者不能取得该现钞的所有权。

    第一,购买者不能依买卖合同取得现钞所有权。在本案中,唐某与郭某是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的标的物是烟而不包括其中的现钞。对合同当事人郭某而言,不仅有转移标的物——香烟所有权的义务,而且应交付符合约定的数量和质量的标的物。本案中,因一烟盒装的是现钞,郭某实际交付的标的物,在数量上是不完全履行,在质量上存有瑕疵。因此,唐某受领的标的物与双方的合意并不一致,该买卖交易也就没有实际完成,而郭某对香烟质量进行的口头承诺,既不能免除其适当履行的义务,也不能视为对未知利益的放弃。同样,唐某拆包检查行为,也只是对接收的香烟质量与数量的验收和确认,其目的不在发现有无其他财物,发现现钞纯属意外,并非本意。因此,不能认为该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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