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旭诉李颖、粱淦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1993)深南法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之(二)、(三)项;
二、变更原判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已用去的治疗费2081元、交通费200元、今后生活补助费10000元、治疗费10000元,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误工费1287.25元,合计人民币23568.25元,由上诉人李颖的监护人李树清、郑秀银承担10600元,由原审被告梁淦的监护人粱晋、毛秀珍承担8068元,其余数额由被上诉人马旭的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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