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妇幼保健院因工作差错致出生女婴被抱错(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被告向文姣、张光艳答辩称:张光艳于1997年10月18日上午在原告处分娩一女婴,原告医护人员在其右手腕上系有“2-3张光艳之女”的手圈,腰部有一个“2-3张光艳之女”的蓝牌,尔后将其抱出产房交给其外婆照料,其外婆通过仔细观察认为女婴与二被告相貌十分相像。同日上午,原告护士抱女婴去洗澡,其外婆怕错抱跟随到婴儿室始终观看,洗澡后发现女婴相貌特征没有任何变化。10月20日,其外婆在家给女婴洗澡时,女婴右手腕上还有“2-3张光艳之女”的手圈。襄樊市公安局和同济医科大学的鉴定均是吃喝下的产物,不足为信。原告无视医德,毫无根据地确认被告夫妇喂养的女婴非其亲生女儿,给被告夫妇及其女儿造成严重损害,据此,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给付被告夫妇精神损失费3万元,婴儿名誉损失费2万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误工费6970元,交通费600元,打印费100元,共计57670元。
第三人黄永刚、吴捷述称:1997年10月17日23时35分,吴捷在原告处顺产一女婴。10月21日上午在家给女婴洗澡时,发现女婴右臂上系有“2-3张光艳之女”的手圈,当即到原告处反映,要求查清事实。后经原告调查并委托有关机关鉴定,证实确系错抱,故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活动。1998年元月27日,应为第三人的亲生女婴在被告家中突然死亡,给第三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本案原、被告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赔偿第三人小孩死亡补偿费、安葬费17400元,经济损失19245.74元,精神抚慰费15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襄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997年12月3日委托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对向文姣、张光艳及其喂养的女婴作亲子鉴定,并要求结合诉前该校该系两位教授所作136号女婴鉴定结论,证实两女婴是否错抱。同济医大在对向文姣、张光艳及其喂养的女婴采血后,于12月12日作出97-W145《法医物证学鉴定书》,得出结论为:“送检女婴(代称145号)不是向文姣、张光艳夫妇亲生,结合97-W136号鉴定结果,认定97年12月3日送检145号女婴是黄永刚、吴捷夫妇的亲生孩子,1997年11月4日送检136号女婴是向文姣、张光艳的亲生孩子。”该院于12月13日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张光艳,张认为原告有意拆散其亲生骨肉。该院在对被告多次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于1998年元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向文姣、张光艳立即将其喂养的145号女婴交还第三人黄永刚、吴捷,并领回136号女婴。
元月22日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向文姣仍坚持孩子没有抱错,二被告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月27日(上诉期间)早上6时,由被告向文姣、张光艳喂养的145号女婴突然死亡。襄城区人民法院闻讯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同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审查,145号女婴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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