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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义利面包硌伤牙索赔万元(3)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10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证券信息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于 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予以解除;被告新华富时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美元。 

    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称,双方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但被告却未经原告书面许可擅自允许新加坡交易所以实时发布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指数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拟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为此,原告发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但被告不予改正。为此,原告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美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    

    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对实时股票行情不享有任何知识产权,因为上证所公布实时股票行情是其法定义务,实时股票行情是公开资讯,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上证所及原告根本无权限制被告使用。“中国A50指数”是被告选择 50只股票的实时行情通过复杂计算而编制的,被告有权依法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被告与新加坡交易所合作开发的中国A50指数期货,是以中国A50指数为基础的,不属于合同限制使用的范围,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提出反诉称,合同中限制被告使用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的约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况,故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以及附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并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独家全权经营该所证券信息的机构。2005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原告许可被告有偿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一年。该合同明确,该合同及许可证书界定的上证所证券信息的一切权利归上证所所有;未经原告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上证所证券信息进行永久储存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编辑、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根据该合同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被告许可使用的信息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用途为“许可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仅包括列明的13种及上述指定指数的变形指数)”,有效期为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被告为此应在2006年11月15 日前付款1万美元。2005年11月1日开始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被告据此编制包括中国A50指数在内的相关指数,但迄今未支付相应款项。今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了SGX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该指数期货属金融衍生产品,是以被告编制的中国A50指数为基础,被告与新加坡交易所共同开发,在中国A50指数成份股中包含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8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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