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审监案例 >
本案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
www.110.com 2010-07-24 15:24

  二审中,孟庆霖提供了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3月15日出具的“企业吊销后未注销资料查询表”,该查询表显示:苏州经理部负责人为孟庆霖,开业时间为1998年7月3日并于2001年7月30日被吊销执照。

  [审判]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建公司与孟庆霖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有效。根据“承包经营合同书”,孟庆霖在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由自己承担。中建公司要求孟庆霖支付被执行款及利息损失并要求孟庆霖支付约定的公司税后利润的实体权利成立。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关于被执行款项,中建公司主张该笔款项行使的是追偿权,追偿权是从中建公司支付了执行款后才成立的,也是从追偿权成立之后才存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本案中中建公司于2003年11月25日支付了执行款,至2005年11月14日起诉时并未超过两年,因此该项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合同约定的公司税后利润上缴的诉讼时效,“承包经营合同书”第六条约定:“承包经营指标实行年度上缴利润总额包死。乙方年度上缴公司税后利润总额为叁拾万元”,从文义上进行解释,分析该条款的语法结构,从“‘年度上缴利润总额'(被)包死”及“'年度上缴公司税后利润总额'为叁拾万元”的结构中可以看出,“年度上缴利润总额”、“年度上缴公司税后利润总额”都是由定语修饰的名词。“年度上缴利润”、“年度上缴公司税后利润”都是后面“总额”的定语,因此,这里的“年度上缴利润”应当理解成:一个年度的时间跨度内产生的(应)上缴的利润的(用来修饰“总额”),“年度上缴公司税后利润”也应当理解为一个年度的时间跨度内产生的(应)上缴的利润的(也用于修饰“总额”)。双方签订合同时第六条的意思在于明确一年的时间段内承包的利润总额是30万元,并没有明确30万元的支付时间。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自主张之后的合理履行期限过后开始起算,因此在本案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胜诉权均应予以保护,中建公司在本案中只要求孟庆霖交纳上缴利润22万元,保留其他部分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孟庆霖主张中建公司两个诉讼请求均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判决孟庆霖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建公司欠款170519.71元,并偿付利息18723.06元(计算至 2005年11月26日,此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时止);孟庆霖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建公司约定的“上缴利润”22万元。案件受理费 11537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11837元由孟庆霖负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