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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混合罪过案件中的定性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5:42

  一、案情

  被告人高某,男,25岁,农民。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于1998年5月13日晚10时许,与宝应汽车站驾驶员徐某在宝应体育场附近相遇,双方因言语不合而发生口角、互殴。被告人高某因被徐某压倒在地并遭徐拳击,即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徐刺了一刀,刺破徐某左侧颈横动脉和左肺尖,致徐倒地并大出血。被告人高某先是愣在一旁,继而逃离现场。徐某因大出血而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水果刀刺人身体会致人伤害,但却故意用刀刺中徐某的左颈,致徐某大出血而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一审法院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问题

  什么是混合罪过?本案被告人的主观心理属于混合罪过吗?

  混合罪过存在于什么样的场合中?

  三、研讨

  ㈠有关罪过的演变

  本案的定性涉及到混合罪过的概念及其特征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并无罪过一词,这一术语来自前苏联。A.A.皮昂特科夫斯基在1925年出版的《刑法总则教科书》中,首先提出了罪过的概念,认为罪过是有责任能力的人对其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从世界范围看,前苏联建立初期,曾把罪过作为刑法概念之一,围绕罪过理论,刑法学界曾展开长期论战,大致分为3个阶段:⑴20世纪20年代,否定作为刑法统一制度的罪过,即刑事立法(1922年苏俄刑法典)拒绝采用“罪过”术语。⑵到了30年代至40年代中期,将罪过作为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类概念。⑶20世纪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以乌捷夫斯基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又将罪过分为狭义罪过和广义罪过。前者仍保留罪过的传统意义,即作为故意和过失的概括;后者指作为刑事责任一般根据的罪,即苏维埃法院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名义对受审人作出否定的社会(道德-政治)评价和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的诸情况的总和。由于乌捷夫斯基教授把评价因素,即法院根据不确定的主客观情况总和的审理所作出的主观否定性评价注入罪过概念之中,故称之为“罪过评价论”。该理论源于德国,是根据新康德主义的哲学而建立的理论体系,其实质在于否认罪过是应由法院正确判明的客观存在的一定事实,而认为罪过乃是法官本人对于被告人行为的一种单纯的否定评价的判断。按照这种理论,法院可以对被告人的行为采取否定评价的方法,创造出该人的罪过。它否认故意和过失是罪过的形式,认为确定行为人是否有罪过的依据不是查明其行为中有无犯罪构成,而是法院对其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罪过评价论”遭到前苏联广大刑法学者的否定,他们认为,该理论将导致完全根据法院的自由裁量来解决罪过问题,客观上削弱和破坏了犯罪构成作为刑事责任惟一根据的作用。60年代后,前苏联刑法理论基本上摒弃了广义罪过,将罪过界定为:行为人对其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这一概念将罪过的心理学内容与社会政治内容统一起来,强调客观行为及其结果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联系,并指出只有犯罪人,即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危害行为的人,才担负刑事责任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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