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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5:44



    2.1997年3月,谭氏公司的谭志军等人又找到被告人杨文,要杨继续帮助其公司融资借款,杨表示同意。谭氏公司通过中介人找到省棉麻公司。经双方洽谈,确定省棉麻公司融资200万元,年利率为17%,资金到帐后谭氏公司马上将利差返回,由岳阳楼支行在存单上背书。谭氏公司将协商结果告之被告人杨文。因考虑到要在存单上背书,杨文以3000元的价格请一个体刻章贩伪造了一枚中国银行岳阳楼支行行政公章备用。4月2日,省棉麻公司财务部长贾奕到达岳阳将200万元转入东茅岭分理处。被告人杨文当即付给省棉麻公司利差17万余元。尔后,杨以“胡晓倩”之化名存入50元后,打印在存单底联上并入银行帐,接着在套取的存单第一联上打上“贾奕”的客户名和200万元的存款金额,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本人私章。因省棉麻公司要求在存单上背书,于是被告杨文背着省棉麻公司人员在存单上背书:“此存单定期一年,不得提前支取,挂失或抵押,到期我行保证支付。”并加盖事先准备好的伪造的银行行政公章后,将存单交给省棉麻公司人员。4月14日,被告人杨文将其中的50万元借给谭氏公司,其余款项挂在恒昌公司的帐上。

    3.1997年5月,被告人杨文多次要求谭氏公司尽快偿还蒲圻农行300万元资金,谭志军明确表示该公司目前无资金偿还,但谭提出可再从外地引资来偿还,杨文表示同意。谭氏公司通过被告人杨文找到中介人姜三生,要姜帮助联系引资,姜即找到省棉麻公司,省棉麻公司提出了以前相同的条件,谭氏公司同意按资金年利率的22%接受。5月23日省棉麻公司将200万元以“李代湘”之名汇至东茅岭分理处。随后,被告人杨文以“戚民茵”之化名存入100元后套取存单客户联,以“李代湘”之名打印200万元金额,伪造背书后连同18万元利差交给省棉麻公司。被告人杨文考虑到省棉麻公司的融资款不足以偿还蒲圻农行的资金,于是找到恒昌公司董事长董华湘,要从其公司帐户上取款为谭氏公司还贷(因为在此之前,杨文采取“体外循环”的方式将400万元资金借给恒昌公司,以下详述)。同日,被告人杨文将上述200万元转入恒昌公司帐户。5月27日,杨文从恒昌公司帐户上下帐330万元,为谭氏公司兑付了蒲圻农行到期存款的本息327.54万元。

    4.1997年3月,恒昌公司董事长董华湘找到被告人杨文,要其帮助从银行贷款。杨提出要董先将资金引存到其所在的东茅岭分理处。3月18日被告人杨文私自以东茅岭分理处的名义向恒昌公司出具了一份《引资接收证》。4月,董华湘及被告人杨文通过中介人与湖南省衡阳县南岳区南岳镇信用社、南岳区独秀信用合作社商定:由两信用社各融资150万元(共300万元)到东茅岭分理处,定期一年,由杨文将此300万元资金借贷给恒昌公司使用;恒昌公司承担24%的年利率。5月1日,南岳镇、独秀两信用社将300万元转至东茅岭分理处。当日,被告人杨文向两信用社各出具了一张金额均为150万元、定期一年的存单,并返利差32.64万元给两信用社。杨文将这两张存单的对应第二联(留底联)分别只打印50元和100元存入银行。5月7日,被告人杨文将资金全部借给恒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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