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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取毒品如何定性——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10)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二)强行侵占非法财物行为的性质

  在近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强行侵占赌资,强行侵占走私犯、洗钱犯的违法犯罪财物以及盗窃犯的违法犯罪所得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行为人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或者暴力胁迫的手段,有的以要告发或扭送到政法机关相威胁,有的则冒充公安、缉私、联防治安等执法人员并以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为名,还有的就是执法 人员。对这类案件,曾有一种观点认为,其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合法的公私财物,而是非法财物,非法财物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因而这种行为就没有侵犯财产所有权,只要未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就不能认为是犯罪,但鉴于其对社会秩序有所扰乱,可作为一般违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这种观点被司法 实践和多数论者的看法所否定。笔者赞同多数论者的意见,认为侵占非法财物的案件可以构成犯罪。因为,这些案件中的非法财物,并不能说财物本身是非法的,而是说赌博者、走私犯、洗钱犯、盗窃犯、诈骗犯等对这些财物的占有和持有是非法的。因为,这些财物并不是无主物而可以任意处置,而是有的本来就属于公私合法所有而被违法犯罪者非法占有的(如盗窃犯、诈骗犯等的非法所得),有的是依法应当由国家没收归公的(如走私物品、赌资等)。对这些非法财物,应当依法由国家职能部门加以剥夺,然后归还合法所有人,无合法所有人的则应上交国库。行为人违法侵占这些非法财物的行为,是将他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转为自己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其行为性质仍然是对财物合法所有权的非法侵犯,该行为当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这种行为也往往侵犯非法财物原占有者或持有者合法的人身权利乃至其健康权、生命权,也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只要综合全案看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对这种案件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予以惩处。就本案而言,毒品作为一种违禁品也属于非法财物。因而如果行为人违法侵占毒品,若其社会危害性达到成立犯罪所须的程度,即构成犯罪。

  违法侵占非法财物的案件可以构成犯罪,那么应当认定为什么罪名?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同的主张与做法。有的认为应定为抢劫罪、流氓罪(按新刑法典应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有的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有的认为凡假冒执法人员身分出现的皆应定招摇撞骗罪;如此等等,见解不一。笔者认为,这类案件情况复杂,不宜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把行为的主客观情况与各有关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对照分析,分别确定各种情况下案件的性质和应定的罪名。具体说来,可以大致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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