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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取毒品如何定性——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11)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其一,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认定侵占非法财物的案件为抢劫罪,这种案件必须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特征,即行为人主观上要有当场非法强行占有该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要具备当场以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等侵犯人身的手段来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强行夺取、搜取和取得盗窃犯、诈骗犯、走私犯、洗钱犯等的违法犯罪所得赃物或违法犯罪财物的,或者强行夺取、搜取或取得赌资的;或者虚设赌局,诱人赌博,假意购买或销售走私物品,诱惑走私犯成交或者诱惑他人参与,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强行夺取对方持有的财物的;赌博者本人既抢劫赌场赌资,又抢劫在场人财物的等情况,只要达到犯罪程度,均应以抢劫罪论处。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枪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应按照抢劫罪加重构成的刑罚予以惩处。

  有的认为,对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盗窃犯等交付违法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非法占有的案件,只有以暴力致人伤害的才能定为抢劫罪,其余一般应定为敲诈勒索罪。这种看法值得商榷。在笔者看来,这种案件只要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特征,就可以也应当论以抢劫罪,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限定要造成伤害的才构成抢劫罪,没有造成伤害的就要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劳教在逃人员某甲身藏匕首在商场游逛,预谋抢劫扒窃他人钱财。某甲发现某乙连续扒窃了两名顾客的钱包后离去,即追踪乙至偏僻处,拦住乙并用刀子对准乙说:“把你刚才掏的钱全部拿出来,不然就给你放放血。”某乙把所扒窃的两个钱包都交给了甲,甲抽出10元给乙并赶走了乙,遂占有了其余的近400元钱。本案并没有以暴力致人伤害,但却不能定为敲诈勒索罪,而只能定为抢劫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非法强行占有了盗窃犯的赃物,这些主客观内容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而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凡采取冒充执法人员查处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来违法侵占非法财物的,都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论处,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笔者认为,对这种行为方式的案件也不应一概而论,其中也有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情况。例如,实践中有一些抢劫赌场的案件,行为人冒充公安人员执行抓赌公务,身着警服,携带枪支和其他武器,到赌场首先对空鸣枪,尔后用枪逼着赌场的人交出赌资乃至身上所有财物,甚至对赌博者殴打伤害。对这种案件来说,行为人冒充执法人员的身份虽然对其非法侵占财物目的的实现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获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凭借了当场实施的暴力或以要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对方主要地也不是基于对行为人身分的误认,而是基于对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惧怕,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或任其搜夺去的,甚至对方已经对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发生怀疑或看出系假冒时,也往往惧怕其暴力或暴力威胁而被其强行取走财物,因而这种案件的基本内容是符合抢劫罪的主要特征的,应定为抢劫罪,而不宜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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