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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取毒品如何定性——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4)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①这是受我国刑法分则对双重客体犯罪的归类原则所决定的。我国刑法典分则对双重客体犯罪的归类,“一般是结合这些犯罪的主观和客观特点,根据其危害的客体的主要方面来决定犯罪分类”。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13页。也即根据其主要客体归类。如果认为抢劫罪的主要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那就难以解释为什么我国刑法典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而不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也难以说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玩忽职守罪等等包含或涉及对公私财产权利侵犯的犯罪,为什么规定在其他章的犯罪中而不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正因为抢劫罪危害的客体的主观方面是公私财产权利,现行刑法典才将其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因此,将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理解为公私财产权利,是符合刑法典分则对双重客体犯罪分类原则的。

  ②抢劫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是受抢劫罪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内容和特点所决定的。笔者认为,抢劫罪的主观罪过中包含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双重故意内容,但后者是主要的,前者是由后者派生并为后者服务的,行为人的整个犯罪目的或者说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强行占有财物;抢劫罪的客观行为包含侵犯人身行为和得财行为,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前者由后者决定并为后者的实现服务。抢劫罪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内容和特点,决定了抢劫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或者说犯罪客体的主要方面是公私财产权利,其次要客体或者说客体的次要方面是公民人身权利。

  ③将抢劫罪内部的不同情况在主要犯罪客体上加以区分有悖法理。抢劫罪的前后半段是该罪内部的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之分,如果认为同种犯罪内部的不同犯罪情况在主要犯罪客体上都不相同,那就显然与法理不合。

  应当指出,公民人身权利虽然是抢劫罪的次要客体,但它对抢劫罪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具有重要的影响。抢劫罪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还侵犯人身权利,甚至严重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等最基本的人身权利,这使得抢劫罪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重于甚至大大重于其他侵犯财产罪。即正是由于抢劫罪是双重客体,尤其是由于抢劫罪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我国刑法典才把抢劫罪置于侵犯财产罪一章之首并对之规定了最为严厉的刑罚,作为最严重的侵犯财产罪和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之一予以重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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