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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取毒品如何定性——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8)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3)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

  抢劫案件中采用其他侵犯人身的手段行为来实施犯罪的情况,虽然不如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方式更为常见,但也时有发生。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是指暴力或胁迫以外的其他人身强制行为。抢劫罪的这种手段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这种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这是抢劫罪所有手段行为的共性;第二,这种行为是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的人身施加暴力和胁迫以外的某种影响,使其失去反抗知觉或者反抗能力;第三,这种行为与其后的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有着手段与目的的联系,实施这种行为就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非法占有其财物;非法占有其财物的行为的实施和完成,正是要借助先行的手段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力反抗的有利条件。从司法实践看,抢劫罪中其他侵犯人身的手段行为,可以表现为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用催眠术、用毒药毒昏毒死等表现形式。

  3 犯罪主体特征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但是,抢劫罪在责任年龄上不同于其他一般的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侵犯财产的犯罪。后述的这些侵犯财产罪,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已满16周岁的人才能构成。而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抢劫罪则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开始,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就可以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这是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生理上和智力上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分辨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让他们对抢劫罪这样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是符合我国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实际状况和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理的,也是有力地惩治和防范抢劫犯罪的实际需要。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特点,我国刑法典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上还有3条特殊规定:其一,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第49条规定:犯罪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第三,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未成年人构成的抢劫犯罪案件,处理时一定要贯彻执行法律的上述规定,这样才能既严肃有效地打击抢劫犯罪,又有利于未成年抢劫犯的改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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