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盗窃行为中使用暴力行为如何定性——转化(14)
www.110.com 2010-07-24 15:49
其二,应定为杀人罪、伤害罪等。这是指行为人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不是出于第269条规定的窝赃、拒捕、毁证的目的,而是出于灭口、报复等其他动机杀害、伤害他人的情况。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件,某甲趁同厂工人某乙全家晚上去看电影之机,带匕首、钳子撬开乙家屋门,盗得进口收录机一台,当甲拉开房门准备离去时,在门口与往楼上去的70岁退休女工某丙相遇,某丙已走过去上楼时,想起乙家的人看电影去了,即停步看了某甲一眼,甲即用匕首突然向丙头部击去,致丙倒地,造成重伤,甲提收录机逃走。后查明甲与丙并不认识,甲供认之所以打丙头部,是因为丙看了他一眼,要打昏丙使丙看不清他的面貌(此案发生和处理均在现行刑法实施之前)。对此案讨论中,存在三种意见:有的认为应直接依1979年刑法典第150条第二款定抢劫罪;有的认为应适用1979年刑法典第153条认定为转化的抢劫罪;另有的认为应定盗窃罪和伤害罪。笔者同意最后一种意见。因为甲的暴力并非非法夺取财物的手段行为,自不应直接定抢劫罪;甲实施暴力的目的也并不是为了窝赃、拒捕或毁证,因而也不应适用1979年刑法典第153条定抢劫罪;甲的暴力是在盗窃既遂后,出于灭口动机而实施的独立的伤害罪的行为,有其独立的伤害的故意和行为,因此应对其先行行为定盗窃罪,后行的暴力伤人定为故意重伤害,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此类情况,根据现行刑法典处理其结果亦一样,在此就不再赘述。
本案中,邹某、邹志某两被告人伙同他人意图盗窃砩石2??3吨,当其将砩石运回时,遭到村民拦截,两被告人遂对村民施以暴力强行运走砩石,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尽管两人盗窃砩石的数额尚不足构成盗窃罪要求的“数额较大”,但如前所述,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即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可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所以本案中被告人的盗窃数额不足较大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两被告人在运回途中针对前来拦阻的村民施以暴力,意图在于运走砩石和抗拒其拦阻,即属意图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虽然其实施暴力行为时并非在盗窃现场,但其运输途中与该现场具有密接性,应当认为是“当场”,因而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据此,对两被告人应论以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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