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是生意伙伴,不料却熟门熟路来到家中实施抢劫,被害人谢某在惊吓之余懊恼不已,而那位摇身成劫匪的“生意伙伴“杨军,近日因抢劫罪被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2005年5月,被害人谢某在通过互联网寻找能够承接印刷业务厂商的过程中认识了被告人“中间商”杨军,双方为此有所接触,被告杨军还“热心”陪同谢某前往位于深圳的印刷厂洽谈。然而让谢某万万没想到,这场相识竟给自己招来入室狼。
2005年11月7日中午,被告杨军与其他三名同伙经事先预谋,携带尼龙绳、封箱带、匕首等作案工具来到被害人谢某和女友燕某位于本市临平路的借住处,在骗得被害人谢某打开房门后,用尼龙绳、封箱带将谢、燕两人捆绑,并以匕首威逼两人交出钱财。被害人燕某无奈之下只得交出银行卡,并通过电话让家人将钱汇入银行帐户中。被告杨军等人随即前往银行从被害人燕某的帐户中取走了人民币3万余元,此外,被告杨等人还从被害人家中劫走了价值人民币1万5千多元的索尼牌手提电脑1台、摩托罗拉移动电话机1部及5百元人民币现金。
法院后以抢劫罪判处被告杨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杨军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辩称其到被害人借住处是为了向谢某讨货款,没有抢劫目的。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杨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就杨军提出的催讨货款的辩解,法院调查后证实被害人谢某曾与深圳公司签订合同,杨军在该笔业务中仅是中介人,并无权收取货款,深圳公司不仅没有委托杨军收取货款,且公司人员还曾明确告知被害人谢某不要将货款交给杨军,因此杨军关于其是向谢催讨货款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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