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1997)平刑初字第063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桂地刑终字第131号。
2.案由:王永林等徇私舞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克、代理检察员严红星。
被告人:王永林,男,41岁,瑶族,广西平乐县人,系平乐县看守所副所长。1997年5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月22日经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邹运期,平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昌国,男,34岁,汉族,广西平乐县人,系平乐县政法委司机(合同制工人)。1997年5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7月29日经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刘可智,平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义荣,男,45岁,汉族,广西荔浦县人,系荔浦县公安局副局长。1997年5月l?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7月2日经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黄柳先,荔浦县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洪政瑶,荔浦县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春霆;审判员:林健壮、刘建隆。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卿熙旭;审判员:文玉祥、曾宪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5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1997)平刑初字第063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桂地刑终字第131号。
2.案由:王永林等徇私舞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克、代理检察员严红星。
被告人:王永林,男,41岁,瑶族,广西平乐县人,系平乐县看守所副所长。1997年5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月22日经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邹运期,平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昌国,男,34岁,汉族,广西平乐县人,系平乐县政法委司机(合同制工人)。1997年5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7月29日经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刘可智,平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义荣,男,45岁,汉族,广西荔浦县人,系荔浦县公安局副局长。1997年5月l?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7月2日经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黄柳先,荔浦县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洪政瑶,荔浦县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春霆;审判员:林健壮、刘建隆。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卿熙旭;审判员:文玉祥、曾宪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5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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