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国有企业原副总经济师罗某,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侦查,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罗另有私分国有资产和非法为亲友牟利的行为,建议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罗某因贪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检察机关对其私分国有资产和非法为亲友牟利的行为审查后,以罗有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等情节决定对其私分国有资产和非法为亲友牟利罪不起诉。罗某本人对检察机关所作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并书面致信检察机关反对他人就此案提出申诉,但罗某的妻子赵某不顾罗某的反对,以罗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和非法为亲友牟利罪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不起诉决定并返还罗某已退赃款。
分歧意见:原案当事人认罪服法,但其近亲属执意申诉,本案是否应当受理?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受理,因为《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该条文明确指出了原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而并未规定是否应当经原案当事人同意或委托。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当受理。因为罗某是原案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其本人是最清楚的,在其本人认罪服法并反对他人就其案件提出申诉的前提下,未经其本人同意或授权委托,其他人所提出的申诉应予以驳回,这既是对原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节约了国家的诉讼资源。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是否应当受理应当在了解罗某不同意其他人申诉的真实意图之后再作决定。如罗某是因为担心申诉会影响其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或怕暴露其他尚未发现的罪行等顾虑,则罗某反对他人申诉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当受理。如罗某是确因悔罪而认罪服法,反对他人申诉,其他人不应违背原案当事人意愿而强行提出申诉,则本案不应当受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原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本案中,不论罗某是否支持赵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根据该规定,赵某作为罗某的妻子,当然有权提出申诉,罗某作为原案当事人,也无权剥夺赵某提出申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对于赵某的申诉也应当受理。
其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条指出“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目的之一是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保护原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赵某虽不是原案当事人,但检察机关原不起诉决定所涉及的利益与其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即如果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那么罗某应该退赔赃款,上缴国库;如果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那么罗某已经退赔的赃款则应视为罗某与赵某夫妻的共同合法财产,并予以返还,赵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理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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