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洪霞、郑海本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一、案情
被告人高洪霞,又名高吏丽,女,1977年10月11出生,原系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部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海本,又名郑海东,男,9964年倪月15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租赁人。1981年4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10月刊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惠清,女,1955年9月14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经理。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鲁征,男,1978年9月1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以斌,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l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武晓东,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马戏团演员。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l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钱志强,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11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丽,又名王莉莉,女,1979年6月4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11月5日被逮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洪霞、郑海本、李惠清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鲁征、曹以斌、武晓东、钱志强、王丽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高洪霞否认其是舞厅的租赁人,并提出起诉书指控组织卖淫达900多次有误。其辩护人提出,高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
被告人郑海本否认其是舞厅的租赁人。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海本是舞厅租赁人的证据不足;指控郑海本组织卖淫达900多次有误。
被告人郑海本、李惠清辩称,没有纠集小姐进行卖淫。李惠清的辩护人提出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被告人鲁征提出,起诉书指控组织卖淫达900多次有误。
被告人曹以斌、武晓东的辩护人均提出,曹、武替他人开房间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丽及其辩护人提出,王丽没有保管重复使用的钥匙。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2月,被告人高洪霞、郑海本租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并找来被告人李惠清做舞厅经理。1998年3月舞厅营业后,高洪霞、郑海本先后招募、纠集了15名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为了控制卖淫女,由高洪霞、李惠清安排她们统一吃住,并多次开会向她们宣布纪律、规定。高洪霞、李惠清还亲自或安排被告人鲁征、曹以斌、武晓东、钱志强用本人或他人的身份证到位于舞厅楼下的淀山湖镇迎宾馆开房间900余次,安排女青年到客房内卖淫数百次。鲁征、曹以斌、武晓东明知女青年“出台”是卖淫,仍按照郑海本的安排向卖淫的女青年收取“台费”。王丽则按照高洪霞的安排予以记录,并保管重复使用的客房钥匙及所收房款。
被告人高洪霞,又名高吏丽,女,1977年10月11出生,原系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部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海本,又名郑海东,男,9964年倪月15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租赁人。1981年4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10月刊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惠清,女,1955年9月14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经理。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鲁征,男,1978年9月1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以斌,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l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武晓东,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马戏团演员。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l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钱志强,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11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丽,又名王莉莉,女,1979年6月4日出生,原系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1998年11月5日被逮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洪霞、郑海本、李惠清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鲁征、曹以斌、武晓东、钱志强、王丽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高洪霞否认其是舞厅的租赁人,并提出起诉书指控组织卖淫达900多次有误。其辩护人提出,高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
被告人郑海本否认其是舞厅的租赁人。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海本是舞厅租赁人的证据不足;指控郑海本组织卖淫达900多次有误。
被告人郑海本、李惠清辩称,没有纠集小姐进行卖淫。李惠清的辩护人提出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被告人鲁征提出,起诉书指控组织卖淫达900多次有误。
被告人曹以斌、武晓东的辩护人均提出,曹、武替他人开房间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丽及其辩护人提出,王丽没有保管重复使用的钥匙。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2月,被告人高洪霞、郑海本租赁昆山市淀山湖镇阿里朗舞厅,并找来被告人李惠清做舞厅经理。1998年3月舞厅营业后,高洪霞、郑海本先后招募、纠集了15名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为了控制卖淫女,由高洪霞、李惠清安排她们统一吃住,并多次开会向她们宣布纪律、规定。高洪霞、李惠清还亲自或安排被告人鲁征、曹以斌、武晓东、钱志强用本人或他人的身份证到位于舞厅楼下的淀山湖镇迎宾馆开房间900余次,安排女青年到客房内卖淫数百次。鲁征、曹以斌、武晓东明知女青年“出台”是卖淫,仍按照郑海本的安排向卖淫的女青年收取“台费”。王丽则按照高洪霞的安排予以记录,并保管重复使用的客房钥匙及所收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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